上海特殊工时许可决定书要载明哪几项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及起始日期、有效期,以及执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对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可以准予2年有效期(第十二条)。有效期届满前,单位要继续实行这两种制度的,应当在届满前30日按办法重新申请。
获批的单位要把许可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并把决定内容告知公示结束后新入职的劳动者(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需要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内容。派遣单位要把协议相关内容告诉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这两种工时制度(第十四条)。